2023年3月21日《2022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正式发布立遗嘱的平均年龄从77.43岁降至68.13岁至2022年,60岁以下立遗嘱的人群中30岁至39岁年龄段人数的比例为29.74%人们对于立遗嘱持更加开放和接受的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根据设立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也有着不同的要求。
下面我们就用几个案例来认识它们吧!
01代书遗嘱
基本案情
徐某养育了两个女儿,小甲和小乙。徐某去世后,小甲将小乙诉至法院,称徐某的30万元存款系徐某的遗产,并且其在生前,由代书人王某代书,见证人周某见证,设立了一份代书遗嘱。遗嘱内容为:徐某去世后,30万元存款全部由小甲继承,并且由小甲购买公墓供其安葬。故小甲请求法院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小乙辩称,立遗嘱时,徐某因为患有脑血栓,意识模糊,神志不清,已经无法表述自己的真实想法,立遗嘱的行为属于诱导、欺诈,不管别人怎么说,徐某都会点头,所以该遗嘱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所立遗嘱由代书人王某代书,见证人周某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二人亦符合作为见证人的法定条件,并且到庭认可了遗嘱的真实性,故上述代书遗嘱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办案人员还反复观看立遗嘱时的录像,询问了当时治疗徐某的医院工作人员,再结合徐某的遗嘱内容,认为该遗嘱系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遗属。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甲的诉讼请求。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02口头遗嘱
基本案情
李某和韩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养育了五个子女,即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李戊。2015年3月,李某和韩某离婚。2022年9月,韩某去世。李甲和李乙将李丙、李丁、李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原告各获得韩某40万元存款及利息的五分之一。李丙辩称,李甲和李乙作为长兄和长女,多年不履行老人的赡养义务,妹妹李丁、弟弟李戊都是没有生活能力的残疾人,三人平日都是由自己来照顾,韩某在去世前委托医院医生罗某、护士杨某告诉自己:那40万存款千万不能分,要留给两个弟弟妹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2022年9月20日下午口头委托罗某、杨某告知李丙,自己的存款不能分,要留给两个残疾子女。2022年9月21日凌晨,韩某因心力衰竭去世,从口头委托到去世不到12小时,属于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设立口头遗嘱,同时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形一直未消除至韩某去世,符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形式条件。最终法院驳回了李甲和李乙的诉讼请求。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03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基本案情
谢某有两个儿子,即谢甲和谢乙,分别为前妻和现任妻子梁某所生。现谢某身患重病,为了妥善处理自己的身后事,谢某邀请自己的好友刘某、赵某来到医院病房为其录制遗嘱。刘某、赵某分别站在谢某病床的斜对角同时开始录制。谢某在两部手机的同时录像中通过口述的方式宣读了遗嘱,而见证人刘某、赵某均只是出现在了对方的手机镜头中,整个订立遗嘱的过程中没有三人同处一个镜头的画面。谢某去世后,梁某与谢甲、谢乙就继承谢某的遗产发生争议。故梁某将谢甲、谢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谢某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有效,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谢甲则认为该遗嘱不符合生效要件,应当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继承人提交的两份录像为两位见证人在谢某订立遗嘱时分别持手机录制,系同一时间、同一场景形成,符合录像遗嘱形式要件中“在场”的规定。虽然两位见证人的肖像未曾同时出现在同一份录像画面,但两份录像内容相结合可以认定李先生订立遗嘱时有两位见证人在场,符合录像遗嘱关于见证人人数的法律规定。因此,该两份录像视频组成了一个合法有效的录像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应为有效,各方均应遵照此遗嘱内容。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 官 提 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了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需要注意的是,自书遗嘱必须由本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需要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并且需要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公证遗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后,已经不再具有优先效力,立遗嘱人同样可以用其他形式的遗嘱修改此前的公证遗嘱。当同时存在多份有效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