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它第一次提出了“业主大会”这个概念,并且还把名称为“业主委员会”的小组,确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一个常设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对外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本身没有独立的意思能力。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委员补贴从何而来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不是盈利机构,没有资金来源,业主委员会委员也是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为业主工作,虽然是义务工作,但是现实工作中总会产生支出,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用纸、打印、复印、其他办公用品;电话费;交通费;保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正常运作的物质条件。
再者,业委会工作繁杂,是需要委员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的,一个稳定有效的业主委员会运行机制应当建立在合理的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道德企盼上。
业主委员会所需经费可以有以下来源:
1、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 ;
2、全体业主共同缴纳;
3、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合法方式 。
工作所需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及来源均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工作经费,并每半年向业主书面公告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