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林睿矿法投资评估
-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
当前,世界各国由于社会体制以及具体国情的差异,对矿业所有权制度大致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类型:
首先是以英、美等少数西方国家为代表的土地所有者产权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内涵在于将同一块土地的地表土地所有权与地下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合二为一”(沈滢,1996),即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合理支配和控制其地下可能蕴含的矿产资源的权利。
其次是以德、日等国为代表的土地所有者与国家共同共有的产权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土地所有者只能享有与其地表附着的部分矿产资源所有权,该部分矿产资源的种类由国家统一规定,其余种类的矿产资源一律归国家所有,但土地所有者或矿业权人可以与国家通过租赁协议的方式取得矿产勘查开发的权利。
第三是以法国、马来西亚等国为代表的国家所有产权模式,这种模式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产权制度,它规定了国家对本国境内矿产资源的绝对控制与支配的权利,即矿产资源所有权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主体的不同而发生改变。
根据老挝矿产法的规定,老挝地上、地下或水下的矿产资源归全国人民所有,由国家行使统一集中的管理,可以看出老挝矿业产权制度采国家所有权的模式。在此种产权模式条件下,老挝矿产资源所有权主体只能属于老挝国家,任何个人、机构或组织都无权处置。同时,即便矿产资源依附于地表的土地,其权属也不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的不同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换言之,老挝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与其附着的土地权益是互相独立的。
- 老挝矿业权的种类
在1997年的《老挝矿业法》中将将矿业权划分为“普查权(也译为考察权)、勘探权和开采权”。矿产普查权是指投资者在野外进行地质考察中,对矿床范围、矿点位置及分布、矿业品位等矿产现象的分析和地质信息收集的权利;矿产勘探权是指在规定的矿床勘探范围内,投资者对地质和地质物理进行的一系列研究工作,以获取该区域地质构造信息的权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矿区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对下一步矿业开采阶段的经济利益进行评估;矿产开采权是指投资者在对地表或地下的矿石或矿物质的收集过程中,所获取的采挖、分离、筛选、取样、研磨和运输的权利。
老挝2008年最新修订的矿产法中并没有强调矿业权的概念,只是将矿产项目的类型划分为了九类,即矿产的普查、勘探、开发、经济技术的可行性论证、加工、收购和出售、矿产运输、矿区整改和项目移交,基本涵盖了老挝矿业投资活动的整个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