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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预告登记怎么办理 ?

时间:2024-06-12 07:42:28 作者:不动产知识

一、预告登记的定义

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预定权利变更事项的制度。预告登记的目的是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和公平性,防止因权利纠纷而引发的不动产交易风险。

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如:商品房预售、二手房屋买卖、现房抵押、已预购的商品房设立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按照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主体:一般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售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四、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 预告登记申请表;

2.购房合同、抵押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备案);

3. 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士官证、护照等

4.关于预告登记的协议,合同中已包括预告登记条款的,不需单独提供。

5、申请人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五、登记流程

1. 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身份证明、合同、预告登记申请书等等。

2. 提交申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双方当事人共通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预告登记申请材料。

3. 审核、登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通过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登记预告登记事项。

4. 领取证书:权利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地区

已可以领取电子证书(证明)。

六、注意事项

1.预告登记是有限制期限的,权利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权利登记手续,否则预告登记自行失效。这个限制时间为90天或3个月,在《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不完全相同。《民法典》第211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5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2.预购商品房办理预告登记后,能更好的保护购房人的权益,并可以对抗无权处分行为和查封等限制行为。《民法典》第211条规定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5条规定: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3.预告登记证明不是权利证明,不具有权利效力。

4.申请人应当认真填写申请材料,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如果提供虚假资料,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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